(2015)南执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鑫与黑龙江美在中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鑫,黑龙江美在中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20号申请执行人黄鑫,男,198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美在中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鸿翔名苑11栋21层2104、2106、2108、2110室。法定代表人周立群,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鑫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美在中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5)第4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鑫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差额1876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亦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5)第44-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