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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商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士红、李允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士红,李允保,李允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906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6353449-2。住所地:沂南县城朝阳路**号。法定代表人:殷学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义祥,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井信用社职工。被告:李士红,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允保,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允楼,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审理的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士红、李允保、李允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为137.50元,由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玉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可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