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徐海云、吴月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徐海云,吴月琴,台州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4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代表人:王国才。委托代理人:何全青,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杨鹏。被告:徐海云。被告:吴月琴。被告:台州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灿荣。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徐海云、吴月琴、台州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徐海云、吴月琴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8073.72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7月2日的利息为13437.73元,自2015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6000元;2.原告对被告徐海云、吴月琴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银河名苑10幢601室的房地产【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号为:台房预椒字第13001797号】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开元公司对被告徐海云、吴月琴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徐海云、吴月琴于2011年5月1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徐海云、吴月琴、开元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海云向原告借款106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0%确定,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合同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被告徐海云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告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以及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原告有权按照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以及复利,罚息利率按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借款期限为240个月,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33年2月1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1日为还款日;如被告徐海云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徐海云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原告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被告徐海云承担;被告徐海云、吴月琴以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银河名苑10幢601室的房地产(已备案登记编号为201301289999)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被告徐海云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或原告另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预售登记备案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被告徐海云、吴月琴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30天或原告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徐海云、吴月琴同意原告代为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正式抵押登记,相关登记事项如需被告徐海云、吴月琴协助的,被告徐海云、吴月琴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被告开元公司为被告徐海云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被告徐海云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但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已办理完毕且原告已经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证书的条件的,被告开元公司对该项条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被告徐海云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由被告徐海云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原告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即原告有权先选择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被告徐海云、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放弃针对原告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原告与被告徐海云、吴月琴、开元公司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徐海云、吴月琴、开元公司,分别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名、捺手指印或盖章。本案涉讼的抵押物,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银河名苑10幢601室的房产,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登记编号为201301289999)、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证号为台房预椒字第13001797号),上述两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分别为被告徐海云以及原告。上述抵押的房产尚未向被告徐海云、吴月琴交付,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及房屋他项权证。《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3年3月1日向被告徐海云发放了贷款1060000元。个人贷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33年3月1日。贷款发放后,被告徐海云未按约还本付息,截至2015年7月2日,已连续3期逾期,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98073.72元、利息13437.73元。被告开元公司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46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海云、吴月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998073.72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7月2日的利息为13437.73元,自2015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6000元;二、如被告徐海云、吴月琴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有权以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银河名苑10幢601室的房地产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被告徐海云、吴月琴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台州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海云、吴月琴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18元,减半收取7159元,由被告徐海云、吴月琴、台州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31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