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恢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大毕庄支行与文发庆、天津市大名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大毕庄支行,文发庆,天津市大名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恢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大毕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栖霞道54号。代表人薛新国,行长。被执行人文发庆。被执行人天津市大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欢坨村。法定代表人张林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大毕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文发庆、天津市大名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丽民初字第4151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发庆、天津市大名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大毕庄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624686.99元。现被执行人文发庆、天津市大名食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第415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玉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