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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海霞与贾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霞,黄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55号申请人李海霞,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工新华街19号5单元501室。被执行人黄玉莲,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沁罄苑小区7号楼2单元6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玉莲银行账户存款36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振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克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