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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继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继发,黄莉莉,江世青,魏雪莲,李长征,赵曙光,高均英,张继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228号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洋,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济阳县。被告张继发,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黄莉莉,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被告江世青,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魏雪莲,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长征,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赵曙光,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高均英,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继续,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发、黄莉莉、江世青、魏雪莲、李长征、赵曙光、高均英、张继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因被告张继发在本案中涉嫌骗取贷款罪,已由济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犯罪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发、黄莉莉、江世青、魏雪莲、李长征、赵曙光、高均英、张继续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善荣代理审判员  宗乃花人民陪审员  王文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新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