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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商初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电厂支行与杨国勇、菏泽银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电厂支行,杨国勇,菏泽银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商初字第36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电厂支行,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代表人高建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凤同,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杨国勇,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菏泽银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常格,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电厂支行与被告杨国勇、菏泽银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电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2元减半收取2286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电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长群审 判 员  何利军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