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终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曲维兰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槐云村村民委员会、威海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维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槐云村村民委员会,威海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6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维兰。委托代理人夏曙光。委托代理人龙海,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槐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夏向欣,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迎初,威海高新怡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钦俭,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曲维兰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高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曲维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曲维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曲维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欣代理审判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侯善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丁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