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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蔡民初字第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海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海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蔡民初字第0304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陈海滨,滨海县蔡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海滨。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海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陈海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