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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7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许明波与青岛乾坤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波,青岛乾坤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67-1号原告许明波。被告青岛乾坤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坤。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767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案件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青岛乾坤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在泛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59073.8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