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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小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园园与陈彬、陈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园园,陈彬,陈金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小字第33号原告王园园,女,生于1979年3月1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陈彬,男,生于1994年1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陈金锋,男,成年,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受理原告王园园诉被告陈彬、陈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园园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园园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建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