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延庆与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延庆,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孙延庆。被执行人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号。被执行人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副*号。孙延庆与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及收入1116702.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11月1日起以1073744.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0%的四倍承担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焦景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