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灵宝市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市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金保,总经理。被执行人灵宝市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法定代表人杜晓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灵宝市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灵民一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灵宝市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0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灵宝市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2161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明位于灵宝市北区10套房屋为被执行人灵宝市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灵宝市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北区10套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张发雄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