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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省鼎盛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宝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鼎盛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宝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鼎盛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国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宝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宝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四川省鼎盛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宝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宝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宝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