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天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天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陈某。被告芮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0日,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