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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安徽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安徽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542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安徽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安徽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