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姜海晨申请执行吴国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晨,吴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姜海晨,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吴国宝,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姜海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6700元,双方自愿协商同意给付10500元,且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景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