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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靳才鑫与刘洋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才鑫,刘洋,刘国柱,吴宗霞,王洪坤,王春生,张保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靳才鑫,男,生于1998年1月31日。法定代理人靳三涛,男,系原告父亲。被告刘洋,男,生于2000年1月25日。被告刘国柱,男,生于1969年8月30日。被告吴宗霞,女,生于1969年6月5日。被告王洪坤,男,生于1998年7月15日。被告王春生,男,生于1973年3月7日。被告张保红,女,生于1973年8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才鑫与被告刘洋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准备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赵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立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