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常艺与邱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常艺,邱小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532号原告黄常艺。委托代理人黄毅浚,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小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常艺诉被告邱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常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常艺撤回对被告邱小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00元,由原告黄常艺负担。审 判 长 朱玉楂审 判 员 胡海英人民陪审员 钟南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黎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