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常艺与邱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常艺,邱小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532号原告黄常艺。委托代理人黄毅浚,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小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常艺诉被告邱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常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常艺撤回对被告邱小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00元,由原告黄常艺负担。审 判 长  朱玉楂审 判 员  胡海英人民陪审员  钟南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黎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