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49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绍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