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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49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绍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