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熊某甲、熊某丙、熊某乙、朱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谢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朱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