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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齐荣久与林口县朱家仙洞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荣久,林口县朱家仙洞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齐荣久,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林口县朱家仙洞村委会。负责人,姜春武,男,职务村支部书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张守业审判员  孟凡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 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