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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行非执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黄冈市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扶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冈市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汪杨志,王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行非执字第00052-1号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汪杨志。被执行人王丽珍。系汪杨志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汪杨志、王丽珍征收社会扶养费一案,(2015)鄂黄州行非审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汪杨志、王丽珍长期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汪杨志、王丽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州行非审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展审判员 孙丽霞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龙腾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