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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郑州强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君皓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强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君皓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801号原告郑州强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310国道任庄段。法定代表人房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君皓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48号1号楼1单元8层8G号。法定代表人王清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强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君皓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强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君皓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郑州强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