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辖终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孟会英与王曙光、李德权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曙光,孟会英,李德权,吴丽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辖终字第00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曙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会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丽。上诉人王曙光因与被上诉人孟会英、李德权、吴丽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孟会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为灌南县李集乡渔涝村,侵权行为地位于灌南县,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曙光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王曙光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灌南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理由如下:上诉人被“(2014)举证中知刑初字第00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刑罚,根据民诉法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实行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行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无法出庭答辩。被上诉人孟会英、李德权、吴丽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系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均被监禁的情形,而作为被告之一的王曙光虽被判处刑罚,但系缓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被监禁的情形。故本案中,孟会英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纠纷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上诉人王曙光已预交),由上诉人王曙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振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