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北京优森美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捷成君圣(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150-1号申请人北京优森美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捷成君圣(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0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捷成君圣(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优森美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款20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捷成君圣(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优森美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捷成君圣(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捷成君圣(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捷成君圣(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012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北京优森美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捷成君圣(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捷成君圣(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施章义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英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