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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安徽东风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巢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31-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风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巢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31-1号原告:安徽东风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赵宜新,总经理。被告:合肥市巢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之兵,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安徽东风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巢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东风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查封被告合肥市巢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被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414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合肥市巢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被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4140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顾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