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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非审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汪焕芳、胡树再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汪焕芳,胡树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巨非审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保宽局长。被执行人汪焕芳,农民。被执行人胡树再,农民。申请执行人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巨计征决字(2014)033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胡树再、汪焕芳夫妇于2014年8月9日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作出巨计征决字(2014)033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胡树再、汪焕芳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2630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巨计征决字(2014)033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巨计征决字(2014)033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彦夺审判员  夏广庚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