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三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天水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田效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水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田效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泉湖路。代码:78401109-X0法定代表人颉光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涛,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效龙,男,生于1974年10月15日,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无业,住天水市秦州区。上诉人天水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效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天水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认为,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水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效龙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田效龙购买的房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金都天湖名府2号楼2单元2101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履行合同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天水市秦州区,田效龙起诉请求天水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秦州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天水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故天水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本案应由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力审 判 员 周俊英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