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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梁金灵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金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453号罪犯梁金灵,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城法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金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清中法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金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0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梁金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金灵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7分(2014年8月6日因违反日常行为生活规范被扣1分;2014年10月4日因不能熟唱每月一歌被扣1分;2014年10月13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2分;2014年11月13日因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一次性扣3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金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因在本考核期内,因严重违纪行为被一次性扣3分,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金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