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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证字第0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林海与冯朝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冯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证字第00090-2号申请执行人林海。被执行人冯朝阳。申请执行人林海与被执行人冯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089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958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海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089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4)西莲证经字第958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冯朝阳已自愿将其个人名下的坐落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西路88号6幢2单元20301室的房产为上述合同债务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他项权证号:西安市房他证曲江新区字第20140171**号,本院遂于2014年11月4日通过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依法查封了该套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陕西开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的市场公允价值为985.47万元。嗣后,本院依法启动了强制拍卖程序。在拍卖阶段,被执行人冯朝阳以本案据以执行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089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系无效公证文书、不属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能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合法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受理该执行异议,该异议正处于听证审查阶段。综上所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证字第000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