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民一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祥玉诉余祖建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玉,余祖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730号原告张祥玉,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余祖建,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隋子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玉诉被告余祖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祥玉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祥玉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祥玉负担。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晓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