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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执字第00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祝明娥与佘立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明娥,佘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执字第00301-1号申请执行人祝明娥,女,生于1989年5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被执行人佘立志,男,生于1961年8月1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佘立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佘立志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祝明娥各项损失共计11269.38元。但被执行人佘立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执行人佘立志在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1×××28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佘立志在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1×××28存款1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