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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韦启利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於文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韦启利,於文勇,於志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胜,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启利,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曹宗国,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於文勇,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於志赞,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安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启利、於文勇、於志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书面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 谷代理审判员  赵红军代理审判员  程 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岳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