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宝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杨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璋,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夏光,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宝利。委托代理人:李广玲,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不服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杨宝利各项损失共计66960元(该款汇入杨宝利工商银行卡,账号:62×××78);二、其他双方无争议。一审案件受理费2377元,由杨宝利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