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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7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与黄贵、颜丽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黄贵,颜丽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70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负责人罗解永。被告黄贵。被告颜丽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与被告黄贵、颜丽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在诉讼费缴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慕 东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诗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