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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慧与陈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陈其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713号原告张慧。被告陈其祥。原告张慧为与被告陈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其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陈其祥向张慧借款10000元。此后,陈其祥已向陈慧还款1615.60元,余款至今未还。2015年3月26日,张慧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其祥返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偿利息1020元。在庭审中,张慧要求陈其祥返还的借款变更为8384.40元,并放弃要求陈其祥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陈其祥作为借款人向张慧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张慧与陈其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陈其祥向张慧借款后未及时予以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慧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陈其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张慧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其祥返还张慧借款8384.4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其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成祥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俞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