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杨某某、长阳县渔峡口南南机动车经销部、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谢圣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某,男。被告覃某某,男。系湖北省长阳县渔峡口南南机动车经销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王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诸城市西环110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长阳县渔峡口南南机动车经销部、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告起诉时列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之一,原告提供的该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诸城市西环110号,而该地址实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车辆厂的住所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名称和住所,不能确定明确具体的被告,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陈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