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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特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樊汝娟与王秀春申请确定监护人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汝娟,王秀春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特初字第15号申请人:樊汝娟。被申请人:王秀春。申请人樊汝娟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樊汝娟诉称:申请人樊汝娟系被监护人翟佳宝的大姨,被申请人系王秀春系被监护人翟佳宝的外祖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母女关系。被监护人翟佳宝自父母去世后一直由其外祖母王秀春和大姨樊汝娟抚养和照顾。现因被申请人王秀春年事已高,无力履行继续抚养照顾翟佳宝的责任义务,故申请人樊汝娟申请担任翟佳宝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翟佳宝,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十一号街坊1栋7门103号,肢体一级残疾,残疾人证号:41030519970921001X41。被监护人翟佳宝的父亲翟某于2004年5月12日因意外去世,其母亲樊某于2011年7月13日因意外去世,翟佳宝一直由其外祖母即被申请人王秀春监护。现申请人樊汝娟以被申请人年事已高无法继续照顾被监护人翟佳宝为由,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王秀春的监护资格,变更樊汝娟为翟佳宝的监护人。本院认为:被监护人翟佳宝尚未成年,且身患残疾,生活不便,需要合适的监护人保护其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学习。被申请人王秀春年事已高,确已无力继续履行作为翟佳宝监护人所负有的抚养、照顾、教育、代理诉讼等职责,确定监护人应当考虑监护人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态等因素,因此申请人樊汝娟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翟佳宝的生活、学习和教育,且申请人樊汝娟与被申请人王秀春均同意变更被监护人翟佳宝的监护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指定樊汝娟为翟佳宝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