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下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董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下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金霞,女,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董丽娟。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董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7日以被执行人董丽娟庭外作出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学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