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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鹏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