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鹏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