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云法与袁春雨、章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院长签发:核稿:局长意见:拟稿人:()桐执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170-3号申请执行人金云法。被执行人袁春雨。被执行人章苹。被执行人毛鹏飞。申请执行人金云法与被执行人袁春雨、章苹、毛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袁春雨、章苹、毛鹏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金云法于2015年0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00元及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6380元、执行费10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袁春雨、章苹、毛鹏飞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封被执行袁春雨名下的房产,但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毛鹏飞名下的房产另案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袁春雨、章苹、毛鹏飞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金云法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1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云法如发现被执行人袁春雨、章苹、毛鹏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