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容城县通达服装厂、河北爱艳制衣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容城县通达服装厂,河北爱艳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容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浦东路170号9层903G单元。法定代表人吴文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泉根,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省容城县通达服装厂,住所地容城县板正北大街佳丽北巷*号。法定代表人王艳玲,该厂厂长。被告河北爱艳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沟西村。法定代表人刘树国,该公司经理。原告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容城县通达服装厂、河北爱艳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泉根、第一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容城县通达服装厂与中国银行容城支行签订编号为95年集字第178号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3万元,同时容城县爱艳服装厂与中国银行容城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95年集字第178号的《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容城县爱艳服装厂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中国银行容城支行依法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河北省容城县通达服装厂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未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一直拖欠至今;保证人容城县爱艳服装厂也未履行担保责任。2005年12月10日,中国银行容城支行将上述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2009年7月13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将上述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3日,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均依法进行了转让及催收公告,履行了通知义务,转让合法有效。2013年7月,我公司已将河北省容城县通达服装厂、河北爱艳制衣有限公司起诉至贵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贵院已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容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告偿还我公司借款本金13万元。现原告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河北省容城县通达服装厂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412833.096元;被告河北爱艳制衣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容城县通达服装厂上述债务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北省容城县通达服装厂辩称,因扩大厂房,资金投入较大,向工商银行借此笔款。我同意偿还原告412833.096元。被告河北爱艳制衣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河北省容城县通达服装厂与中国银行容城支行签订编号为95年集字第178号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3万元,同时容城县爱艳服装厂与中国银行容城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95年集字第178号的《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容城县爱艳服装厂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中国银行容城支行依法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河北省容城县通达服装厂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未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一直拖欠至今;保证人容城县爱艳服装厂也未履行担保责任。2005年12月10日,中国银行容城支行将上述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2009年7月13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将上述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3日,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均依法进行了转让及催收公告,履行了通知义务。2013年7月,原告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河北省容城县通达服装厂、河北爱艳制衣有限公司诉至我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且声明保留对利息部分提起诉讼的权利。我院已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容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上述事实有(2013)容民初字第384号民事案件起诉书、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利息412833.096元,被告河北省容城县通达服装厂同意,被告河北省容城县爱艳制衣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容城县爱艳制衣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容城县通达服装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412833.096元;二、被告容城县爱艳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2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国新审 判 员 路立军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