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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执恢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俸延秀与莫智利、韦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俸延秀,莫智利,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恢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俸延秀。被执行人:莫智利,桂林三合昌盛家居有限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韦涛,桂林三合昌盛家居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俸延秀申请执行莫智利、韦涛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叠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