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调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高文强与青岛华盾生命保障救援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强,青岛华盾生命保障救援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强。被执行人青岛华盾生命保障救援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华山镇华祥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文强与被执行人青岛华盾生命保障救援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人仲案字(2015)第4号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梅审 判 员  李 瑜代理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