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光平、游德祖、傅长凤申请执行福建大金湖生态景观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平,游德祖,傅长凤,福建大金湖生态景观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胡光平,男,53岁,住泰宁县朱口镇。申请执行人游德祖,男,59岁,住泰宁县杉城镇。委托代理人胡光平。申请执行人傅长凤,女,51岁,住泰宁县朱口镇。委托代理人胡光平。被执行人福建大金湖生态景观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朱口镇音山村委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55096183-4。法定代表人吴健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继龙,该公司职员。胡光平、游德祖、傅长凤与福建大金湖生态景观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胡光平、游德祖、傅长凤根据福建省泰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生效的泰劳仲案(2015)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大金湖生态景观园艺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福建大金湖生态景观园艺有限公司暂无大额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15000元,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案件审限内未能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福建省泰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泰劳仲案(2015)2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85161元。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求忠审 判 员 李家永代理审判员 吴清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廖长春附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