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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9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宗树与鲍士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树,鲍士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988-1号申请执行人:李宗树。被执行人:鲍士松。申请执行人李宗树与被执行人鲍士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其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鲍士松所有的牌号为浙AN0U**车辆一台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