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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民二终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河北远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欣盛空调有限公司、冯博颖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远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欣盛空调有限公司,冯博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远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胜利西路2589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欣盛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和静路986号。法定代表人:蔡秀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博颖。委托代理人:韩玉坤,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北远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欣盛空调有限公司、冯博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838元,由上诉人河北远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晓审判员 杨建一审判员 高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