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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环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董庆义与董欢喜、溧阳市南渡镇旧县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庆义,董欢喜,溧阳市南渡镇旧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环民初字第240号原告董庆义。委托代理人梁锁庚,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欢喜。被告溧阳市南渡镇旧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旧县村委旧县村。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庆义诉被告董欢喜、溧阳市南渡镇旧县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庆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留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