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光辉药厂集体企业管理站与被执行人魏绪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光辉药厂集体企业管理站。法定代表人:高辉。被执行人:魏绪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光辉药厂集体企业管理站与被执行人魏绪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魏绪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魏绪江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十日内将其占有的诉争房屋腾出后还给吉林市光辉药厂集体企业管理站,逾期被执行人魏绪江未自动履行义务。2015年8月7日,被执行人魏绪江将其占有的诉争房屋滕出后交还给原告吉林市光辉药厂集体企业管理站。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李逢珠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利有 来源:百度“”